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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连砍50多刀后身亡

时间:2024-04-24 19:02 来源:网络作者: 小七

简介:2016年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 次日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芦海清亲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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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

次日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3·27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连砍50多刀后身亡

2017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芦海清亲属经济损失83212.5元。

2018年年3月17日,家属对校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川师大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28461.85元。

3·27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3·27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

2015年考入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的芦海清今年21岁,来自甘肃白银的他,不但与滕刚是同专业的同学,也是同乡。

2016年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20岁的大一学生芦海清,在学校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舍友滕飞连砍多刀后身亡。

3月28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滕刚控制,此后这起被定性为恶性杀人的事件并未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1]

2017年9月6日,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处滕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芦海清亲属经济损失83212.5元。

滕飞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8年年3月17日,家属对校方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年3月17日,家属对校方提起民事诉讼。

芦海清的家属认为,四川师范大学将精神病患者招录为大学生,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责任;滕飞与芦海清因琐事长期关系不和,校方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学生间的安全隐患、且在发现后不及时调换宿舍,进行隔离处理,而在滕飞将菜刀带进学校和学习室时,校方未发现和及时处理,存在严重安全管理过失;此外,在心理教育方面,校方未对患有精神病的学生进行及时安全教育、管理和心理疏导,存在过错。

据此,芦海清家属要求川师大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28461.85元。

四川师范大学对芦海清家属提出反诉。

校方提出,事发后曾垫付家属方殡仪馆及交通食宿等65395.65元,是基于当时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垫付的,反诉人对此笔费用享有追偿权。

四川师大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称,学校认为对学生的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6年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杀害,医院认定,其系头颈离断伤致死。

2016年4月15日,四川师范大学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称,犯罪嫌疑人滕某投案自首,目前已被警方刑拘。

[2]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表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静。

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2017年9月6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了其中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部分。

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而被害人家属芦海强对此表示难以接受。

他说,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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