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2023年2月27日印发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派生国家秘密定密(以下简称派生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要点(以下简称密点),是指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可以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明确区分。
第五条 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
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国家秘密。
具有较低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超出本机关、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
第六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派生定密责任人,履行派生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责任。
第七条 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以下简称派生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二)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三)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四)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第八条 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
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
第九条 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或者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长保密期限保持一致。
已定密事项未明确保密期限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并作出标注,或者按照保密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执行。
第十条 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一条 派生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承办人依据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
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派生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定密依据应当写明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密级、保密期限等。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没有变更或者解密的,派生国家秘密不得变更或者解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变更或者解密的,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变更或者予以解密。
机关、单位认为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需要变更或者解密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未经有关机关、单位同意,派生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密。
第十三条 派生国家秘密的变更、解除程序应当履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的法定程序。
承办人依据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解除情况,提出派生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应当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或者解除情况,以及解密后作为工作秘密管理或者予以公开等。
第十四条 派生事项不是对已定密事项内容或者密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不应当派生定密。
该事项是否需要定密,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判断。
第十五条 派生事项既包括已定密事项内容或者密点,也包括有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的,应当同时依据已定密事项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
密级、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和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的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确定。
知悉范围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最小范围。
第十六条 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准确确定并规范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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